<%@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50"%> 104人力銀行─求職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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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朋友您好!
刊登人於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104人力銀行網站(http://www.104.com.tw/)(以下簡稱104)刊登網路徵才廣告,刊登人願意遵守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契約特約遵守事項之各項約定:

  網 路 徵 才 廣 告 刊 登 服 務 契 約
 
第一條:
  為保護求職者個人資料安全及隱私不受侵擾,以及避免同業間之不公平競爭情事發生,除事業、團體或個人提供相當證明經徵得104之事前書面同意外,104不接受現行從事或經營以下業務(不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唯一判斷基準)之事業、團體或個人之要約,例如但不限於人力網站、人力資源顧問、人力仲介、人力派遣、人力外派或委外供應(以上事業不論其有無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法定八大行業、賭博網站、情色行業、個人名義,以及曾於104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但因債信不良或曾經違反本契約者,以上事業及個人皆不得為達締約之目的,而冒用、假藉、利用他人名義,或依附其他徵才會員之職缺為虛偽刊登。

第二條:
  廣告刊登人保證其確有徵才之需要,其提供104據以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之公司資料表及職務登錄表之內容,均屬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事;亦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廣告刊登人名義為虛偽之刊登。

第三條:
  廣告刊登人明瞭104僅提供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徵才廣告不得保留至刊登期間外。104不保證廣告刊登人於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期間內一定尋得廣告刊登需求之人才或收受一定數量之應徵履歷表,亦不保證應徵求職者之品質、品格或其所填履歷之完全真實性,廣告刊登人仍須慎依面試程序進行人才篩選及過濾。廣告刊登人與求職者間發生之任何爭議,不論是面試期間或錄用後,均應由廣告刊登人與求職者自行依法處理。

第四條:
  廣告刊登人於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期間內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電子檔案或傳真紙本格式),廣告刊登人僅能供自身與求職者建立適法勞(聘)雇關係之徵才特定目的之利用,不得將該履歷資料移作其他目的之利用,或另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提供或授權前述履歷資料及104VIP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予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利用(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若自身有徵才之需求,應另與104簽訂本契約)。廣告刊登人未經事先徵得104之書面同意,亦不得擅自將履歷資料或104VIP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委託其他人力資源業者代為處理。廣告刊登人違反本項約定時,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廣告刊登人瞭解此一違約行為,不僅造成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及隱私受到侵害,對於104亦將造成金錢難以估計之財產及商譽損害,廣告刊登人為此同意給付104相當於刊登費用一百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104仍受有其他損害,廣告刊登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因廣告刊登人之本項違約行為,致使104遭受求職者依法訴求而經法院終局確定判決須負損害賠償金或104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廣告刊登人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104所受之損害。

第五條:
  廣告刊登人明瞭104為保護求職者隱私安全及避免求職者受到不必要之困擾,當廣告刊登人經營屬性可歸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A)具有多層次傳銷或保險營業屬性(不論有無依法設立登記或核備);(B)未於台灣設置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外國公司或組織;(C)其他經104審核後認須調整其服務內容者,104將僅提供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服務,以及功能調整後之會員VIP專區服務。

第六條:
  為保障廣告刊登人之權益,104提供web-mail以供廣告刊登人就求職者主動應徵及系統自動配對之e-mail儲存放置,若廣告刊登人於刊登契約屆滿,系統仍將繼續保留該資料為期30日,惟廣告刊登人若逾30日未予續約或自始未利用104提供之web-mail儲存資料,104對遺漏或已遭刪除之資料不負保存或提供之義務。

第七條:
  廣告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若發生(A)違反本契約第一、二、四條之約定,104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104無須退還已兌現未到期之刊登費用,若廣告刊登人尚未付款時,廣告刊登人應於終止日起三日內,支付104全額刊登費用。(B)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登記、聲請重整、破產、解散、合併、召開債權人會議等之事實時,本契約於104主動察覺或廣告刊登人通知之日起自動終止。廣告刊登人申請退費時,應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104,104同意依比例退還廣告刊登人已兌現但未到期之刊登費用予廣告刊登人。(C)未依時付款時,104得停止履行相關之服務,或於催告後,終止本契約,廣告刊登人仍應給付已刊登期間之刊登費用。

第八條:
  刊登期間內,為保護求職者之權益,若有(A)求職者向104、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民間消保組織申訴廣告刊登人徵才之目的,意在於蒐集個人資料,行推銷商品或服務之實;(B)刊登職缺與廣告刊登人營業項目不符或開放職缺數與廣告刊登人事業規模顯不相稱;(C)檢調警機關、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廣告刊登人之營業行為涉嫌不法情事者,廣告刊登人同意104得暫停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及相關服務,直至廣告刊登人檢據澄清事實之日止。

第九條:
  廣告刊登人同意104得因系統管理及系統資源合理分配之需要,對會員VIP專區中有關求職者履歷之點閱、查詢、列印、儲存、發大量信件等功能,公告及調整每日使用量上限。當廣告刊登人每日使用量達到各該功能所設定之上限時,104將自動停止廣告刊登人當日之繼續使用權限。

第十條:
  本契約之傳真本視為正本,廣告刊登人不爭執傳真本形式及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

第十一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廣告刊登人明瞭本契約須俟104將廣告刊登人之網路徵才廣告刊登上網供人瀏覽之時,始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