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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民國84年公布「緊急醫療救護法」,建置並完備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在緊急醫療硬體之建置與人員的培訓,以及體系運作模式。經歷921震災、SARS風暴、莫拉克風災、空難...等災難後,為提升應變能力衛生福利部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9條、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等法規,委託醫療機構成立「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分為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區、東區六區域。台北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由台大醫院受託辦理中心業務,平時維持24小時監控區域災害事故及緊急狀況資源調度,並隨時與區域內各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聯繫,以便災害發生時相互協助之。並辦理各項緊急醫療應變(包含:化災、輻傷、災難醫療隊..等)訓練、演習、研討會,充實區域內緊急醫療應變軟硬體設備及量能。必要時於災害發生時期,協助衛福部調度緊急醫療應變相關資料。
◆ 獎金 / 禮品類 1.年終獎金 ◆ 保險類 1.職災保險 其他福利:依勞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