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照顧個案管理:評估需求、擬訂照顧計畫、服務資源聯結與協調、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追蹤、申訴及處裡 2.年度計畫之撰寫並依計畫執行及定期核銷、行政報表填寫。 3.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評鑑資料。 4.資源整合單位召開工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 5.規劃及辦理年度教育訓練課程。
月薪35,000~42,000元
(固定或變動薪資因個人資歷或績效而異)不拘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6 月 12 日衛部顧字第 1081961480 號函公告「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A 單位聘用個案管理人員資格如下: (一)須具長期照顧服務相關經驗及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LevelⅠ訓練(18 小時),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一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1)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2)碩士以上學校老人照顧及公共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 2、具二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1)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公共衛生、醫務管理、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 3、具三年以上相關長照服務工作經驗: (1)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2)高中(職)護理或老人照顧相科系畢業者。 (3)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包括護士、藥劑生、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等。 4、於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修正公告前已任職於各直轄縣市政府補助、委託或特約之 A 單位且完成 A單位個案管理人員認證之個案管理人員。 (二)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1、依據衛生福利部 107 年 2 月 12 日衛部顧字第 1071960096 號函釋相關長照服務 作經驗係指曾任職於: (1)106 年 6 月 3 日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後,凡能提供長照服務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設立長照機構。 (2)長期照顧服務施行前,長照機構係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長照有關機構,以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機構。 2、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4 月 14 日衛部顧字 1090109633 號函,係指於長期照顧務機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經本部認定長期照顧服務方案(計畫)任職者,相關機構方案(計畫),認列分類如下: (1)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A.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不含產後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B.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係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許可 之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服務及綜合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C.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長期照顧十 年計畫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團體家屋、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社區及居家復健、居家護理、喘息服務。 D.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辦理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專業服務、輔具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喘息服務。 (2)經衛生福利部認定長期照顧服務方案(計畫): A.「銜接長照2.0出院準備友善醫院獎勵計畫」、「復能多元服務試辦計畫」執行照服務需求評估、照顧計畫擬定及轉介服務。 B.曾加入「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之醫師。 C.從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服務。 D.從事失智照護服務計畫之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個案管理服務。 E.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性計畫」從事整合型照護等直接服務。 F.任職於各縣(市)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分站,且執行長照需要評估與服務管理之照顧管理專員或照顧管理督導。
1. 享勞、健保 2. 依勞基法規定 3. 周休二日 4. 團保 5.勞退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