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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繫事項:「協助」接聽電話,「協助」發送傳真,「協助」聯繫法院、檢 察署、行政機關以及當事人等。 二、接待事項:「協助」接待及引導 當事人。 三、內勤事項: (一)「協助」整理卷宗、文件及檔案(歸檔、卷宗、圖書及檔案管理),掃 描、影印卷宗、文件及檔案,傳送或持送文件資料給主管,必要時「協助」文 件打字、製作簡報檔及錄音檔文字轉譯。 (二)其他一般法務事務,例如:協助律師承辦法律事務及案件進度等。 四、外勤事項: (一)至線上申請(閱卷)、申請戶政及地政謄本、申請財產所得清單、申請 其他文件資料、送交文件及遞狀。 (二)外勤時,有時需與律師出差。 五、法律事項:協助蒐集實務見解、查閱尋找法律相關資訊、簡易訴狀撰擬、隨 同律師開庭進行紀錄、隨同律師履勘現場等。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七、本所有行政秘書、外勤助理及總機(行政助理),人力上可相互支援。 八、會騎車或開車為宜。有經驗者佳。
待遇面議
(經常性薪資達 4 萬元或以上)
不拘
有撰擬訴訟書狀、非訟書狀及契約審擬技能、能力熟稔者,起薪較高,從優錄取;有法官助理經驗一年以上者,起薪更高,並從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