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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成立於民國37年2月3日原名為「台灣省立花蓮救濟院」,民國65年7月改為「台灣省立花蓮仁愛之家」,82年7月配合精省,改名為「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102年7月23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名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服務對象以安養、養護、失智、長期照顧為主。
一、公費: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歲以上,政府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重度或中度失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安養型:日常生活能自理者。 (二)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三)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需要醫護服務者。 (四)失智照顧型:經神經科、身心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CDR2分)以上、具行動能力、須被照顧且能與少數人共同生活者。 二、 自費 年滿60歲以上,符合前目各子目條件,願自費進住者。 三、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