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保護性社工

09/0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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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積極度:極為活躍
應徵

工作內容

一、保護性社工業務 (80%): (一)社區多重議題個案(家暴性侵、精神、自殺等)之整合性評估、處遇及資源連結等一線服務。 (二)參與及聯繫高危機會議與社區處遇聯繫協調。 二、行政業務執行(20%): (一)每月統計處遇月報表、召開小組會議討論處遇計畫及當月工作執行狀況及下月工作重點等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待遇

月薪42,742~65,120元

(固定或變動薪資因個人資歷或績效而異)

工作性質

全職

上班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地點將依人力狀況派駐於臺北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

管理責任

不需負擔管理責任

出差外派

無需出差外派

上班時段

日班

休假制度

依公司規定

可上班日

不限

需求人數

6人

條件要求

工作經歷

不拘

學歷要求

大學以上

科系要求

社會學相關

語文條件

不拘

擅長工具

不拘

工作技能

不拘

其他條件

一、(48,544至65,120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二、(48,544至62,752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三、(46,176元)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四、(46,176至62,752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之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五、(42,742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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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制度

教育訓練

聯絡方式

聯絡人

心理衛生科黃小姐

電洽

02-27208889-7162

其他

本職缺訊息同步刊登於「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若本職缺另有相關條件要求,請一併檢附對應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利審查作業順利進行。未檢附完整資料者,將可能影響資格審查結果,敬請留意。 ※本次職缺採隨到隨審、額滿為止原則,公告將視徵才進度隨時關閉。若公告關閉前仍有投遞履歷,將不再另行安排面試通知,感謝您的關注與理解。 我們將於履歷收件日起,約兩週內通知合適人選安排面試,未符合資格者則不另行通知,敬請見諒。 1.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2.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得採計經銓敘部備查有案最近一次報酬薪點比照敘薪(應於報到後二週內,檢附符合所定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但比照敘薪以至本職務敘薪最高階者為限: (1)曾任職務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須為同一屬性,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2)須有銓敘部備查有案之聘用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作督導資格。 (3)經曾任機關開立服務優良證明。 4.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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